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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天医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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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本站国内营销的外用系列产品已获国家有关部门“械字号”或“健字号”批准文号,有签约的“医药保健品公司”营销。香港及海外市场专供的系列外用产品由香港天医星医药集团全球营销中心独家经营,国内患者有使用的请与“全球销售运营中心”联系。“商标”已经在香港及中国大陆注册,近日将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
      ⑥ICP香港地区无需备案,本站大陆地区ICP备案由集团北京办事处或集团深圳办事处(或集团网站工作人员)完成。

      本站法律顾问:  周建军律师
      执业律师证号:W0119951110267


 

香港天医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市场行为规范

  为建立并维护香港天医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市场正常良好的经济秩序,保障市场规范、有序、稳定、快速地运行,维护省地级旗舰店、区(县)级专营店以及广大加盟商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此行为规范: 
      ①不得损害集团公司、省级旗舰店、地(市)级旗舰店、区(县)级专营店和加盟商的利益和声誉,歪曲夸大宣传,弄虚作假。 
      ②集团公司禁止从事国家严厉打击的非法传销等各种非法经营活动。 
      ③未经集团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使用集团公司的名称、商标或者在其他刊物上发表有关天医星集团公司的广告、产品宣传等。 
      ④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不可蓄意中伤、破坏其他加盟商、区(县)级专营店、地(市)级旗舰店、省级旗舰店。 
    根据《天医星牌膏药代理商协议》、《中华火龙灸代理商协议》、《中国泥灸系列推广协议》《邱天道泥灸系列推广协议》、《自尊红颜美容泥系列推广协议》等协议的规定,代理和推广的合作伙伴,请一定按照与集团公司签署的协议要求规范经营。 
    不得私自违规改价出售天医星牌邱天道膏药和邱天道泥灸等系列产品。 
    如违反以上规定,经核查属实,集团公司将取消其经营天医星牌系列产品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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