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中医药联盟美容养生专家委员会是国际中医药联盟(ICMA)下属专家委员会之一,是团结全球中医美容、养生专家,联系全球美容养生机构、团体的纽带和桥梁。根据《国际中医药联盟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为方便日常工作有序开展,特拟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国际中医药联盟美容养生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Chinese Medicine Cosmetology and Health Experts Committee of Interna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lliance(ICMA为国际中联即“国际中医药联盟”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LLIANCE ”的缩写),缩写为“CMCHEC of ICMA”,为使用方便,简称为“ICMA CMCHEC”。
第二条 “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的宗旨是联合世界各国(地区)中医美容、养生领域机构、团体及专家学者,通过技术交流、学术研讨等形式,推动相互之间的技术进步与学术提高,促进中医美容养生技术在各国的广泛应用,不断提高中医药美容养生行业水平。
第三条 “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1. 技术交流:广泛收集全球传统医药外治疗法、自然疗法与美容养生技术,通过技术比武与技术互换,及开展技术培训与技术人员输出,提高中医美容养生技术水平在世界各国(地区)的普及与提高。
2. 学术研讨:通过召开学术交流会、研讨会、展示会,开展信息咨询、信息服务,出版发行学术刊物等,促进世界各国(地区)中医美容养生机构、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 研究发展:通过聚集世界各国(地区)传统医药美容养生专家、学者,研究各国传统医药美容养生的发展现状,探索中医美容养生产业进入各国美容养生行业的方法与途径。
4. 会员服务: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咨询,协调工作,为会员服务。
5. 教育宣传:通过开办培训班、远程教育、水平测试、资格认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国际中医美容养生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与学术水平,宣传中医美容养生的特色与优势,扩大其影响,
6. 认证推荐:认证、推荐世界各地优秀的传统医药美容养生技术及产品。
7. 其他业务:接受“国际中医药联盟”安排进行的业务,以及“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宗旨所涉及的其它业务。
第四条 “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吸收世界各地美容养生机构、团体作为团体会员,吸收世界各地美容养生专家及从业人员作为个人会员。
第五条 入会资格:
1. 遵守“国际中医药联盟”章程及本规定,积极参与“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活动。
2. 在所在国(地区)依法登记的美容养生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3. 传统医学领域、中医美容养生领域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经营者、管理人员等,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4. 愿意积极推动中医药美容养生事业发展,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及团体。
5. 支持发展中医药美容养生工作并有贡献者。
6. 按时交纳会费。
第六条 入会程序:
1. 申请入会者须首先向秘书处书面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完整的入会审批表。
2. 个人会员须交个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并附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单位会员须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简介、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附本人免冠照片)。
4. 新会员及单位会员须一次性交纳三年会费及注册费(含工本费)。
5. 审核批准。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及“国际中医药联盟”组织的国际性技术交流大会、学术研讨会及其他活动,并享受该活动规定的优惠待遇。
3. 优先优惠获得“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输出的中医药外治技术、自然疗法及美容养生技术,及时获得最新活动信息、行业发展动态。
4. 优先得到推荐成为“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国际中医药联盟”、“国际美容师协会”、“联合国国际交流医科大学”及其他组织机构专业奖项候选人。
5. “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协助进行研究成果推广及在世界范围进行产品推介,或在技术等难题上协助安排专家解决。
6. 在“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中相互进行学术及经验的交流。
7. 优先优惠使用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官网“国际中医美容养生在线”、国际中医药联盟官网“国医网”、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网”等网站及《国际中医美容养生导报》、《中医药国际合作邮报》、《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导刊》等载体宣传推介品牌、技术及合作信息。
8. “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为会员提供技术支持、技术培训、科技成果认证、推荐等服务。
9. 对中医药美容养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者,将得到表扬或奖励。
10.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国际中医药联盟”及“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章程,积极参加活动,维护团结。
2. 维护“国际中医药联盟”及“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在国际上的声誉。
3. 向“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反映意见,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4. 积极协助发展“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会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会员资格。
1. 累计二年不参加“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的活动。
2. 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3. 出现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组织违背“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宗旨的活动等。
第十条 会员大会:
1. “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召开一次。主要会议内容遵循“国际中医药联盟”章程相关要求执行。可在召开世界中医美容养生学术大会的同时召开。遇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决定。
2. 会员大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组成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须有1/2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 主要任务是确定“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发展方向,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等相关事宜。
4. 会员大会举办地点可由会员推荐,经过会长会议审核合格后承办单位与“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秘书处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 “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休会期间权力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构成。每1~2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或理事会议,必要时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因工作需要,或增补其他职务人选,可由主委提出人选,经常务理事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并通报理事认可。如遇重大问题,主委随时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由主委、副主委、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抓“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决定。
第十三条 “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专职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北京。
第十四条 “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设立名誉职务(名誉主任、名誉副主任、名誉常务理事、名誉理事、名誉会员等)。名誉职务人员由秘书处提名,主委审批通过,报“国际中医药联盟”备案,每届3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五条 “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经费来源:
1. 会员费及个人、社会和团体的捐款;
2. “国际中联美容养生委员会”主办的业务活动或服务收入;